(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90-003, February 05, 1990 ] 显示身份证卡要求为更好地控制和监督并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本委员会特此指示所有公共陆路交通服务在车辆内显眼处展示包含以下数据的身份证(ID),即:1 . 司机姓名; 2. 司机地址; 3、驾照号码;到期日; 4. 经营者名称/商号; 5. 运营商地址/电话号码; 6. 司机照片(2" x 2") 为统一执行本备忘录,附上身份证的实际尺寸。违反本备忘录通函,除吊销驾驶执照三 (3) 个月外,还将处以 P200.00 的罚款。同样,运营商的特许经营权应在正当程序后暂停和/或撤销。本备忘录通函将于 1990 年 3 月 1 日生效。通过:1990 年 2 月 5 日(新加坡元) REMEDIOS A. SALAZAR-FERNANDO 主席(新加坡元) DANTE M. LANTIN 董事会成员(新加坡元) NICOLAS B. ACACIO, JR。助理秘书/代理委员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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