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203 号条例第 203 条的修正26,经修订,否则称为“文件印花税条例”。[BIR 收入条例编号。 5-91]
(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1991 年 7 月 1 日 5-91 日] 第 203 号条例第 203 条的修正案26,经修订,也称为“文件印花税条例”。第 1 节第 26 号条例第 203 节,经第 77、3-75 和 5-88 号条例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第 203 节。文件印花税的支付方式。-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七章规定的文件印花税的支付应通过购买并在要征税的文件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文件上贴上适当价值的文件邮票来支付法律规定为印章的适当接受者;但仓单、存货凭证、车票及其他由签发人留存存根或副本的文件,应加盖文件印章。存根或副本;此外,在涉及一次发行多张股票证书的立功案件中,国税局局长可酌情授权在股票证书上盖章对于通过股票经纪人交易的股票,可以在买卖备忘录或确认单上附上关于根据经常账户经理/出纳/司库的支票或保险单开出的支票,文件印章应为附在申购单、户口簿复印件或保费登记簿上:银行可在各部门的证明单上加盖跟单印章;并且由负责人在此类文件正面正确签名的注释应如下所示:“已在存根、副本、申请/购买单、登记副本上盖有价值 P___ 的文件印章,股票登记册、保费登记册或校样,视情况而定;“此外,如果使用 Pitney-Bowes 机器或类似设备在应纳税的文件或票据上制造和印刷文件印章经国税局局长允许,应通过向国税局局长提交有关拟制造和印刷的邮票的适当申请并支付所征邮票的价值来完成应缴税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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