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 203 号条例第 203 条的修正26,经修订,否则称为“文件印花税条例”[BIR 收入条例 No. 5-88]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1988 年 8 月 12 日 5-88 号 ] 第 203 号条例第 203 条的修正案26,经修订,否则称为“文件印花税条例”第 1 条。第 26 号条例第 203 条,经第 77 号条例和 Rev. Reg 修订。第 3-75 号,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203 节。单据印花税的支付方式。——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七章规定的单据印花税的支付应可以通过购买并贴上适当价值的文件印章到要求征税的文件或文书或法律规定为适当接受印章的任何其他文件上:前提是,在仓单的情况下,证书存根或副本由签发人保存的股票、票及其他文件,应在存根或副本上加盖文件印章;有一次,内部收入专员可自行决定授权在股票证书登记册上加盖印花;关于根据活期账户开出的支票,MANA GER'S/Cashier's/Treasurer's 支票或保险单,单据邮票应附在申请/购买单、登记副本或高级登记册上:关于银行的单据邮票可能贴在每个部门的证明单上:并且由负责人在此类文件正面正确草签的注释应如下所示:“已在存根、[或]副本、申请/购买单、登记册上贴有价值 P________ 的文件印章复印件、股票证书登记册、高级登记册或校样表,视情况而定:“进一步规定,使用 Pitney-Bowes 邮资计和机器或类似设备在应征税的文件或票据经国税局局长许可,应通过对拟制造的邮票提出适当的申请来完成应缴税款的支付。与国税局局长和支付如此征用的邮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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