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MC 编号90-003,要求在所有公共陆路运输服务中展示身份证件[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91-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5月15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1-006,1991 年 5 月 15 日] 修改 MC NO. 90-003,要求在所有公共陆路运输服务中出示身份证1990 年 2 月 5 日第 90-003 号通知,指示所有公共陆路交通服务在车内显眼位置展示包含特定信息的身份证,特此修改为:“罚款 20 (P20.00 ) 除了暂停驾驶执照三 (3) 个月外,还应因违反本备忘录通函而被处以 PESOS。同样,经正当程序后,运营商的特许经营权应被暂停和/或撤销。”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并取代任何现有备忘录通函或董事会规则或法规中可能与之不一致的任何规定。采纳日期:1991 年 5 月 15 日(新加坡元) REMEDIOS A. SALAZAR-FERNANDO 主席(新加坡元) DANTE M. LANTIN 董事会成员(新加坡元) NABOR C. GAVIOLA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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