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BFAD 备忘录通函编号7, S. 1991, March 27, 1991 ] 澄清更新注册的规定期限和遵守放弃信 为了所有相关人员的指导,澄清以下注册政策和做法。 1. 药品或制药专业的续展注册申请应在产品注册证书(CPR)到期前三(3)个月内提交。 1.1 在 CPR 到期后三 (3) 个月内提交的续展注册申请,应加收 50% 的续展注册费。 1.2 自 CPR 到期日起三 (3) 个月后提交的续展注册申请应视为初始注册。 2. 中止信中列出的缺陷应在收到信后三 (3) 个月内予以纠正,除非信中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缺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从有效申请池中删除。但是,在其分类后的三 (3) 个月内,仍可以通过在放弃信后六 (6) 个月内提交缺陷纠正证明来重新激活其分类。 3. 在此期限后,如果列出的缺陷仍未得到纠正,申请将被永久取消。 4. 在等待 BFAD 对其续展注册申请采取最终行动时,可以使用 CPR 有效期一 (1) 年的延期备忘录 (MOE),以便产品可以继续制造、分销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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