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共和国法号。 7497,“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相关规定的法案,经修正,与纯补偿收入的最终预扣税有关”。 4-93]
(纳尔)卷。四号1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BIR (DOF) 收入条例 NO. 1992 年 10 月 30 日 4-93 号] 实施第 4 号共和国法案7497,“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相关规定的法案,经修正,与纯补偿收入的最终预扣税有关”。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245 和 72 条,与第 7497 号共和国法第 15 条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实施该法的规定,该法修订了 NIRC 的相关规定相对于纯粹补偿收入的最终预扣税。第 1 节. 范围 - 本条例应适用于 199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支付的补偿收入的所得税来源征税,为此目的进一步修订了经修订的第 6-82 号税收条例的相关规定,也称为“关于补偿的预扣税条例及其修订的预扣税表。”这些规定应涵盖来自菲律宾的受雇个人的补偿收入,无论是居民公民和外国人,还是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非居民公民或非居民外国人。第 2 节. 经修订的第 6-82 号税收条例第 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第 7 节. 预扣税款 XXXXXXXXXXXX 的要求” ) 一般而言,每个支付赔偿金的雇主都应在整个日历年从此类赔偿收入中扣除和预扣税款,该税款根据 199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规定的新预扣税表(附件“A”)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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