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50 H. No. 5479 / 93 OG No. 10, 1463(1997 年 3 月 10 日);明星 1/9/97 ; 7 VLD 2d 34 [共和国法案编号。 1996 年 12 月 20 日,第 8241 号]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0 号法案。 7716,其他被称为扩大增值税法和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共和国法案第 1 节。第 3 节第 7716 号特此修改为:“SEC. 3.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2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02. 销售劳务和使用、租赁财产的增值税。 – (a) 税率和税基。 – 应征收、评估和征收相当于销售或交换服务(包括使用或租赁财产)所得总收入的百分之十 (10%) 的增值税。 “服务销售或交换一词是指在菲律宾为他人提供各种服务以收取费用、报酬或对价,包括由建筑和服务承包商提供或提供的服务;股票、房地产、商业、海关和移民经纪人;个人或不动产出租人;仓储服务;电影胶片出租人或分销商;为他人从事研磨、加工、制造或重新包装货物的人员;酒店、汽车旅馆、休息室、养老院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保管人、旅馆、度假村;餐馆、茶点店、咖啡馆和其他餐饮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俱乐部和餐饮服务商;证券交易商;贷款投资者;运输货物或货物的运输承包商,包括为以下目的运输货物或货物的人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陆路、空运和水路租赁和其他国内公共承运人小号;电话和电报、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以及本法第 117 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特许经营权受让人的服务;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服务;非人寿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除外),包括担保公司、忠诚公司、赔偿公司和担保公司;和类似的服务,无论其执行是否需要锻炼或使用身体或智力。...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法案。 7716,也称为扩大增值税法和经修正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241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法案。 7716,也称为扩大增值税法和经修正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24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