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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8 号通知第 57 节关于离岸银行单位 (OBUS) 与当地商业银行的比索存款账户已修订[BSP 通知第1343 S. 1992]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2年06月26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43 S. 1992, June 26, 1992 ] 第 1318 号通函第 57 节关于离岸银行单位 (OBUS) 与本地商业银行的比索存款账户,根据 1992 年 6 月 2 日第 492 号货币委员会决议,通函第 57 节修订1992 年 1 月 3 日的第 1318 条特此修改为:“第 57 条。比索存款——OBU 可以专门为以下目的在国内代理银行开设和维持比索存款账户:”支付行政和其他运营费用,例如工资、租金等; "b. 支付菲律宾海外工人或菲律宾或跨国公司通过 OBU 的海外代理银行汇入汇款的受益人出售的外汇比索等值;和 "c.支付与 OBU 协商的出口信用证受益人出售的外汇比索等值。 “比索存款账户应完全由符合构成菲律宾国际储备一部分的外汇汇入资金。”OBU也可以通过财政部向中央银行出售汇入比索的外汇,以贷记给菲律宾。 OBU 指定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 本通知即时生效。通过:1992 年 6 月 26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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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修订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知[BSP 通知编号第1274章]
通函编号指南1318[BSP 通函 S. 1992]
CB 通函第 2 节的修订。 1389,经修订[BSP 通告编号。 85]
修订第 1(E) 号通函第 1(E) 节1308[BSP 通函编号1364-92]
银行资本化[BSP 通告第第1296章]
商业银行账户手册[BSP 通函]
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知的进一步修订[BSP 通知第第1275章]
关于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监管的第 1272 号通知的进一步修订[BSP 通知编号第1283章]
澄清第 1318 号通函第 2 节[BSP 通函 S. 1992]
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管理[BSP 通告第第12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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