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诺后的恢复[KKPP 部门通告第03, S. 19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6月26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KKPP 部门通知编号。 03, S. 1992, June 26, 1992 ] 自愿承诺后的恢复 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第 164 条,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 1.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孩子被移交后给予移交的父母、父母或监护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提交恢复亲权的申请。 2. 社工应以当事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向父母、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解释上述规定。此外,她应确保为父母、父母或监护人提供支持服务,以便能够在上述期限内恢复为人父母的责任。 3. 交出后六个月宽限期内,不得将儿童送至国外收养。 4. 地方收养,可考虑将子女安置在教养期内。但是,一旦亲生父母、父母或监护人请求恢复其亲权,收养父母应了解他们将要承担的风险。这些指导方针撤销了与此相反发布的所有行政命令、通知、备忘录。为严格遵守。采用; 1992 年 6 月 26 日 (SGD.) MITA PARDO DE TAVERA, M.D. 秘书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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