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运企业/实体的认可[MIA备忘录通函编号7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08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79, 1993 年 11 月 8 日] 国内航运企业/实体的认可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第 (2) 款第 4 条、第 6(a) 和 (j) 款以及行政令第 12 (a) 条125-A,特此通过以下指南: 第 1 节目标 - 本通知旨在促进国内航运业务的标准,以保护公众利益,并设想生成重要信息和数据,使本局能够有效监督、规范和合理化所有岛际水运公用事业的组织管理、所有权和运营,从而防止不称职、低效、不可靠和夜间航行船舶运营商的扩散。第 2 节. 适用范围 - 本通函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舶在菲律宾各个港口和地点之间运输乘客或货物的个人、公司、公司和实体。已根据第 9 号和第 51 号 MARINA 备忘录通告注册/认可的国内航运实体同样需要在本通告生效一 (1) 年后获得认可。部分 3. 资格要求 - A. 公民身份/股权参与 - 申请人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者是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和组织的公司或合作伙伴、协会或股份公司, 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认缴资本完全属于菲律宾公民。 B. 业务经营的性质——对于公司和合伙企业,实体的主要目的,如公司章程或合伙章程所反映,应主要从事国内航运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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