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IR (DOF)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28-94, July 29, 1994 ] 前 5,000 家公司的所得税可抵扣预扣税 供所有税务官员、雇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第 6085 号税务条例第 1(n) 节,经税务局修订第 12-94 号条例规定,对前 5,000 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支付的收入预扣可抵扣所得税,如下所示: “(n) 前 5,000 家公司的收入支付。——前五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支付的收入千 (5,000) 家公司,由国税局局长确定,向其当地商品供应商提供 - 百分之一 (1%) 1. “商品”一词涉及有形的个人财产,也不包括无形的个人财产2. “本地货物供应商”一词是指由专员确定的前 5,000 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定期向其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作为一般规则,该术语不包括交流通常购买商品,即不是从正规供应商处购买,并且通常涉及单次购买,除非任何一次购买金额涉及 P100,000 或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购买商品应缴纳预扣税。 3. 就经第 6-85 号税收条例修订的第 6-85 号税收条例第 1(n) 节而言,公司不应被视为扣缴义务人...
前 5,000 家公司的收入支付的可抵扣预扣税[BIR (DOF) 收入备忘录通知编号。 28-94]pdf预览版前 5,000 家公司的收入支付的可抵扣预扣税[BIR (DOF) 收入备忘录通知编号。 28-9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