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3 / 7 月 - 1998 年 9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98-027, September 25, 1998 ] 根据 C.A. 第 13 条的规定,自卸卡车和其他用作“出租”的私人车辆的特许经营权经修订的第 146 号(或称《公共服务法》)第 15 条规定,用作公共陆路交通工具的机动车辆应首先获得公共便利证书或特许经营权,然后才能作为“出租”。鉴于此,所有自卸/货运卡车和其他收费出租的私家车的车主,特此要求向本委员会或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办事处申请并获得特许经营权,以使其经营合法化。敦促自卸车/货运卡车或私家车供应商的各方、客户或客户要求特许经营经营者的生产/展示或董事会的授权,以便在雇用他们之前运营所提供的服务。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1998 年 9 月 25 日(新加坡元) DANTE M. LANTIN 主席(新加坡元)VIGOR D. MENDOZA II 董事会成员(新加坡元)SAMUEL JULIUS B. GARCIA 董事会成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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