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8-002,1998 年 1 月 20 日] 出租车辆 根据 DOTC 部第 97-1097 号令第 6 项提供的所有公共陆基运输工具标准分类的必然结果,特许经营申请“出租汽车”可建议使用以下机动车辆类型: 1. 轿车; 2. 亚洲多用途车; 3. 接机 4. 面包车; 5. 旅行车或长途汽车,没有固定路线。此类服务的票价应按本委员会批准的每辆车的合同计算。持有公共便利证书 (CPC) 的经营者,使用上述任何或所有车辆类型,最初命名为“车库、租车、豪华轿车”等,可以继续运营该单元,直到CPC 的到期日期。此后,将不再接受到期/已到期的 CPC 的有效期延长申请/申请。但是,运营商可以选择在其各自的公共便利证书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提交将其单元转换为“出租车辆”的申请,并在前 5 个(单元)和 35.00 披索的申请费支付 430.00 披索之后每个单元超过五个。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所有发布或其中的部分在此进行相应修改或取代/撤销。本备忘录通函应在根据总统备忘录通函第 3 号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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