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行动、处理无争议案件和追踪特许经营单位的措施[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2001-014]
(纳尔)卷。 12号2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1-014,2001 年 6 月 7 日] 加快行动和解决无争议案件和追踪特许经营单位的措施 为了加快行动和解决无争议的申请/请愿,董事会特此决议: 1. 放弃通过挂号信通知的要求考虑到公共便利性和必要性的基本要求已经确立原 CPC 已签发; 2. 要求申请人/请愿人连同他们的正式证据要约一起提交四 (4) 份形式为董事会正式批准的形式决定草案的副本,其副本应由法律部门提供;并且, 3. 如果提交的决定草案不需要批准形式并且其中包含的数据与记录的证据或数据不符,则拒绝或拒绝对无争议的申请/请愿采取行动。关于根据董事会发布的 CPC 记录对正式授权或特许经营单位进行验证和/或确认的必要数据,不再注明单位的电机/发动机编号,因为控制是 LTO 在特许经营单位注册时发出的底盘号码和黄色车牌。与本备忘录通函不一致的以前的发行或其部分特此修改或废除,以符合本备忘录通函。本通函应在向美国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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