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2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64, S. 2001, March 15, 2001 ] 根据经修订的第 125 号行政命令第 12 (g) 节和美国司法部第 62 号意见,在国内贸易中采用和实施资格文件认证系统的规则, s。 1989年,为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规定国内贸易实行资格文件认证制度。 I. 目标 确保国内船舶上的所有海员都获得适当的证书、资格、能力和身体健康,能够在沿岸航行的船舶上适当履行职能。二、覆盖范围 这些规则应适用于主要在国内水域运行的所有至少 100 GT 或至少 200 kW 推进力的船舶,但船上的船舶除外: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国家拥有或运营并仅从事政府工作的其他船舶非商业服务;渔船;不从事贸易的游艇;或原始建造的木船。三、术语定义 资格文件证书 (QDC) 是指由海事工业管理局 (MARINA) 颁发给在至少 100 GT 和至少 200 kW 推进力的船上服务的海员的文件。认证是指 MARINA 对其或其他机构和实体颁发的证书和文件的证明/验证/确认。高级船员是指有正式证书和/或执照的甲板、轮机和无线电高级船员。...
国内贸易资格文件认证制度的采用和实施规则[MIA备忘录通函164, S. 2001]pdf预览版国内贸易资格文件认证制度的采用和实施规则[MIA备忘录通函164, S. 200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