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4 / 10 月 - 1998 年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35,1998 年 9 月 17 日 ] 关于在船舶安全特征上使用录音带的规则 根据经修正的第 125 号行政命令和经修正的《公共服务法》的规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以实施播放有关船舶安全、健康和卫生、在沿海和/或河流地区运营的 20 至 150 总吨 (GT) 的客货船和客货船: I 目标 1. 确保做好准备和海上紧急情况和事故时乘客的警觉性; 2. 维护和促进船上的健康和卫生。二、适用范围 所有在河流和沿海地区营运的 20 总吨至 150 总吨以下的客货船均适用本通知。 III 录音带的内容 录音带应主要以当地方言或菲律宾语(视情况而定)为英文版本,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一般信息: 1.1 录音带的用途 1.2 船上船员人数和船员姓名船长 1.3 允许和投保的乘客人数 1.4 目的地和旅行时间 2. 安全特性和健康/卫生: 2.1 救生衣的数量和位置 2.2 救生筏的数量、位置和容量(如适用) 2.3 紧急出口的位置,适用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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