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PAB 决议编号。 02, February 09, 2001 ] 要求在 PAB 案例中提交污染控制官员的报告 鉴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DENR) 部行政命令第 26 号 (DAO 26) 第 7 节,1992 年系列要求所有经认可的私人污染控制官员 (PCO) 根据相关污染源和控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每季度或根据需要经常向相应的 DENR 区域办事处提交定期报告;鉴于,项目编号。 DAO 第 26 条第 5 节(经认可的污染控制官员的职责和责任)的 (5) 明确规定,PCO 应及时提交第 7 节规定的定期报告,并由总经理验证/证明其正确性或按照部门的要求(否则,上述报告不得作为污染案件的证据);鉴于,被诉企业需要定期向污染裁决委员会 (PAB) 提供信息,以帮助委员会解决污染案件;鉴于,同样需要不断更新 PAB 数据库;因此,特此决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有 PAB 案件的公司和公司的污染控制官员都被指示按照 1992 年 DAO 26 系列附件 C 提供 PCO 月度 PCO 报告的 PAB 副本,并正式执行宣誓并由区域办事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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