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有未决 PAB 案件的公司提交自我监测报告 (SMR) 03, S. 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06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0 月 3 日至 4 日 - 2004 年 12 月 [ PAB 决议编号。 03, S. 2004, July 06, 2004 ] 要求有未决 PAB 案件的公司提交自我监测报告 (SMR) 鉴于,颁布的第 2003-27 号部门行政命令 (DAO) 修订了 DAO 26 的某些规定,包括附件 C 中规定的污染控制官员 (PCO) 报告所需的格式;鉴于,以前称为 PCO 的报告现在被命名为 SMR,其中包含了由 EMB 编写并于 2003 年 8 月生效的 DAO 2003-27 程序和参考手册中提供的必要修订/废除;鉴于,DAO 26 附件 C 中规定的格式是理事会在其 2001 年系列第 02 号决议中明确要求的;鉴于,PAB 在对修订后的格式进行审查后,注意到该格式更加全面,以符合委员会在未决污染案件诉讼中的证据要求;鉴于,基于上述发展,PAB 认为有必要采用修订后的格式,从而认识到有必要废除 PAB 2001 年系列第 02 号决议。鉴于,董事会注意到上述第 2003-27 号 DAO 不会损害或限制 PAB 要求每月提交上述 SMR。决议,特此决议,PAB 特此废除 PAB 2001 年系列第 02 号决议,并要求有未决 PAB 案件的公司的所有污染控制官员根据程序和参考向董事会提交每月自我监测报告DAO-2003-27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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