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裁决委员会 (PAB) 关于污染案件中的申诉、实践和程序的修订规则[PAB 第 1 号决议01, S. 2010]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PAB 决议第 21 号]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29 日] 污染裁决委员会 (PAB) 关于污染案件的辩护、实践和程序的修订规则 污染裁决委员会根据第 192 号行政命令第 19 条赋予的权力和职能, 1987 年丛书,特此决定颁布和通过以下修订的污染案件审理中的诉状、实践和程序规则。规则 I 标题和结构部分 1. 规则标题。 ——本规则称为《污染审判委员会关于污染案件的答辩、实践和程序的修订规则》。部分 2. 规则的适用性。 -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违反污染控制法和环境法的污染案件,以及 PAB 根据 RA 8749、RA 9275、PD 1586、RA 6969 和 RA 9003 对 RA 9275 进行裁决的所有污染案件,其执行规则和条例,DENR 行政命令,提交给董事会。部分 3. 规则的构建。 - 为了实现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法的目标,并协助当事人获得公正、迅速和廉价的污染案件处理,本规则应自由解释。部分 4. 诉讼的性质。 - 在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和区域办事处的程序应为摘要性质。法庭取证的技术规则对委员会和地区办事处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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