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02, S. 2001, January 26, 2001 ] 经修订的公共部门申诉解决政策 根据 CSC 2001 年 1 月 10 日第 0101113 号决议,委员会通过了旨在促进公共部门和谐的申诉机制修订政策工作场所,从而促进组织每个成员的生产力。与员工协会和政府其他部门协商制定和完善的这些政策如下: 1. 申诉应始终在机构内尽可能低的级别迅速解决。但是,如果不能在尽可能低的级别上解决,受害方应按照职位等级逐步提出申诉。 2. 所有机构都应建立申诉机制,这是解决政府官员和雇员之间申诉的最佳方式。 3. 应确保受害方免受胁迫、歧视、报复和对申诉的偏见行为。 4. 申诉程序不受法律规则和技术性约束。即使是口头上的不满,也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不得提供法律顾问的服务。 5. 受害方应首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诉。后者应在提交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受害方相应的行动。被投诉人为直属主管的,应向上一级主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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