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3 / 7 月 - 1995 年 9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14, S. 1995, July 27, 1995 ] 处理更正公务员委员会记录中个人信息请求的指南 根据 1995 年 7 月 27 日 CSC 第 95-4466 号决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指南用于处理更正委员会记录中的个人信息的请求: 1. 所有更正出现在委员会记录中的姓名和/或出生日期的请求必须提交给委员会中央办公室 注意法律事务办公室; 2. 上述请求必须附有出生登记或登记地市或直辖市的地方民事登记官或国家统计局正式认证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3. 上述出生证明必须包含在提出请求的人出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记录或登记的信息; 4. 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基于延迟出生登记签发的出生证明不足以证明委员会记录中的信息需要更正或更改; 5. 对上述请求的行动应包含在适当的决议中; 6. 由于复制个人资料表、公务员考试申请书、任命书等原始文件中的信息时出现印刷或机械错误,委员会记录中出现的姓名或出生日期不正确,可由委员会更正犯了错误但报告错误的区域办事处必须立即提交给委员会进行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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