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的调解和调解服务[CSC 备忘录通告第4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11月14日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 NO. 47, 1990 年 11 月 14 日 ] 公共部门的调解和调解服务 面对机关管理层与普通雇员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以及后者为了戏剧化和推动他们的诉求而上演的群众行动,公务员委员会通常是任何一方在解决争端时的常用手段。为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系统有序的机制,并确保有关各方之间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和持久协议,委员会特此就其调解/调解服务发布以下政策指引。公务员委员会的所有官方调解/调解工作均应遵循这些政策指南。为了您的指导和遵守。采用:1990 年 11 月 14 日(新加坡)PATRICIA S. STO。 TOMAS 主席 公务员委员会调解/调解服务政策指南 公务员委员会应提供调解员/调解员,以协助解决以下任何情况下的公共部门劳资纠纷:应管理层、员工工会或受公共服务中断影响的公民的要求;湾。在向公务员委员会报告的传播员工骚乱的情况下; C。任何需要立即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和 d。当向 DOLE 提交罢工通知时。在用尽 CSC MC No. 45, s 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后,应诉诸调解/调解。 1989年,经相关申诉委员会认证;调解和调解会议只能由直接相关方参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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