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委员会藐视权力的规章制度[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4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22日
(纳尔)卷。 1 第 4 期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0 年 8 月 22 日第 42 条 ] 根据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 3 章第 I(A) 卷第 3 章第 12 节第 11 段第 11 段第 12 节第 12 节第 12 条第 12 节第 12 节第 12 条第 12 条第 12 节第 3 章第 292 号行政命令(也称为行政命令)于 1989 年 11 月 23 日生效的 1987 年法典和 1990 年 8 月 22 日颁布的 CSC 第 90-788 号决议,本委员会行使蔑视权的规则和条例如下: 第 1 节. 直接蔑视可以立即实施:判决不可上诉。 — 任何人在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面前或附近有不当行为,以阻碍或中断委员会的程序,包括不尊重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例如使用任何不尊重或侮辱性的语言,或在诉状、备忘录和/或立场文件中的贬损言论,对他人的冒犯性人格,或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回答,或在需要时签署宣誓书或证词这样做,可能会被即决判决直接藐视委员会,公开谴责或谴责和/或处以不超过 200 比索的罚款。委员会宣布任何人直接藐视法庭的决定不得上诉。第 2 节。经过正当程序后应受到惩罚的侮辱性/蔑视行为。 — 在提出书面指控并给予答辩人机会由他本人或律师发表意见后,被认定犯有以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官员或雇员或个人可能会因间接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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