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内部收入第 27(E) 和 28(A)(2) 条,为计算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 的目的而确定服务“总收入”时构成总收入和成本的项目1997 年法典[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 4-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31日
(纳尔)卷。 14 号1-2 / 2003 年 1 月 - 3 月 [ 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4-2003, December 31, 2002 ] 根据第 27(E) 节和第 28(A) 节,澄清在确定服务“总收入”时构成总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以计算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 )(2)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7(E) 条和第 28(A)(2) 条征收的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每个行业的总收入和服务成本。 — 就适用 MCIT 而言,从事以下类型服务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的纳税人的“总收入”和“服务成本”应确定如下: (i) 银行和根据 SEC 进行准银行活动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 1997 年 NIRC 的第 22(V)、(W) 和 (X) 条。他们的总收入是指来自贷款活动的利息、佣金和折扣的实际或推定收入,以及根据第 32 条被视为总收入的所有其他项目1997 年的 NIRC 不受最终预扣所得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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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家政府机构 (NGA)、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GOCC)、州立大学和学院 (SUC) 以及地方政府单位 (LGU) 的所有负责人向总统办公室 (OP) 提交报告关于转移到预算和管理部 (DBM) - 采购服务 (PS) 用于采购各种供应品、设备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备忘录通知编号39]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BIR 收入备忘录规则第 40(C)(2) 和 (6)(B) 条的事实合并的税务后果1-2002 年,2002 年 4 月 25 日]根据第 27(D)(3) 节和第 28(A) 节规定外币存款单位从外币和其他交易中获得的收入的纳税申报方式以及为所得税目的报告其收入的方式的程序)(7)(B) 税法[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2 年 4 月 10 日,2002 年 4 月 10 日]根据第 28(A)(3)(A)、28(A)(1) 和 118 条对菲律宾总帐单、国际航空承运人的其他收入和普通承运人的税收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条例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以及根据同一法典第 34 节产生的旅行费用和运费的申报扣除方式。[收入条例第 34 号15-2002,2002 年 5 月 30 日]进一步澄清收入条例 (RR) 第 2.57.1​​ (D) 节中的“管理和技术职位”一词。 2-98,经修订,由 RR NO. 12-2001,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25 (C) 节,经修订和修改为此目的的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No. 41-09 包括对跨国公司区域或地区总部 (RHQS) 和区域运营总部 (ROHQS) 雇用的合格菲律宾人员享受 15% (15%) 优惠所得税率的指南[BIR 收入条例。 11-2010]公布第 10378 号共和国法案全文,题为“承认互惠原则作为授予国际承运人所得税豁免的基础的法案,并通过修改第 28(A)(3)(A) 条,使征收的其他税款合理化,109 , 118 和 236 的国家内部收入代码 (NIRC), 经修正, 并用于其他目的”[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 No. 40-2013]提供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9(A)(1) 条确定特定不动产是资本资产还是普通资产的指南,以便根据第 24(D) 条征收资本利得税, 25(A)(3), 25(B) 和 27(D)(5), 或第 24(A), 25(A) (B), 27(A), 28(A) 条下的普通所得税)(1) 和 28(B)(1),或同一法规第 27(E) 和 28(A)(2) 条下的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 7-2003]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41、142、143 和 145 (A) 和 (C) (1)、(2)、(3) 和 (4) 条与提高蒸馏酒消费税有关, 2000 年 1 月 1 日 12% (12%) 的机器包装的葡萄酒、发酵酒和雪茄和香烟。 17-99]出版联合通函全文002.2014 财政部 (DOF)、预算和管理部 (DBM)、海关局 (BOC) 和内部收入局授予“根据 2014 年第 68-A 号行政命令 (EO) 修订版” EO 68,2012 年系列,规定建立合格增值税 (VAT) 的机制——注册人接收其未完成的增值税信用证明 (TCC) 的现金等价物"[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 No. 82-201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9-98 相对于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7(E) 节和第 28(A)(2) 节对国内公司和常驻外国公司征收的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 的到期日, 经修正。[BIR 收入条例第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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