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农民组织参与大米进口的规章制度AO-2K2-1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2月28日
(纳尔)卷。 14 号1-2 / 1 月 - 2003 年 3 月 [ NFA 修订的信件通函编号。 AO-2K2-12-001, February 28, 2003 ] 2003 年农民组织参与大米进口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总统令第 4 号授予国家食品管理局 (NFA) 的权力经修订,以建立管理大米进口的规则和条例,并根据 NFA 理事会 2002 年 10 月 23 日第 14-2K2 号决议,特此发布本修订后的通函,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守。 A. 2003 年大米进口的一般原则 本通知项下的大米进口应在有数量限制的制度下进行。但是,除了 NFA 以外的所有大米进口都应由最初仅与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开立的信用证 (LC) 或由菲律宾政府同意的其他金融工具而非 NFA 签发进口许可证代替。 NFA、LBP 和海关局 (BOC)。为了帮助以帕莱为基础的农民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帕莱农民)成为农业企业家,进口非 NFA 大米的特权仅授予他们。农民组织在其分配范围内未能进口的任何未使用量,应在必要时由 NFA 进口。任何打算在 2003 年利用特权从事大米进口业务的农民组织,应首先获得 NFA 作为进口商的许可证。所有进口均须缴纳关税和其他可能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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