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2007-006,2007 年 7 月 12 日] 进口加工食品以供在菲律宾分销的附加要求 I. 基本原理 1987 年宪法第 II 条第 15 节所体现的国家政策是保护和促进权利为人民的健康和向他们灌输健康意识,并在第 12 节第 XIII 条中,建立和维持有效的食品和药品监管体系,并进行适当的卫生人力开发和研究,以响应国家的卫生需求和问题。根据第 7394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或菲律宾消费者法,它进一步宣布为国家的一项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他的一般福利,并为工商业和在经第 175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 3720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1987 年,也称为食品、药品和器械和化妆品法,国家政策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和优质,并规范食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以保护人民的健康。根据这些政策,国家被授权采取措施确保该国食品的纯净和安全供应。二、指令由于市场上不安全的进口加工食品泛滥,所有进口加工食品未经本局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CPR)不得销售或供销。在签发食品进口商经营许可证(LTO)之前,除形式发票外,还需要原产国监管机构签发的自由销售证书(CFS)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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