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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申请注册品牌产品时需提供品牌名称许可证明的要求[BFAD局通知22, S. 1999]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9年10月27日
删除品牌产品注册申请中对品牌名称许可证明的要求...
取消申请注册品牌产品时需提供品牌名称许可证明的要求[BFAD局通知22, S. 1999]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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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口糖基产品的加工商/制造商颁发糖要求证明的指南[SRA 通函 No. 33, 1995-96 系列]
重新提交先前根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BFAD) 局通告第 2 号不批准的药品的初始或续期注册申请的费用6, S. 1999 [BFAD 行政命令 NO. 41-A, S. 199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产品品牌评价指南21, S. 1999]
解除暂停受理药品初次注册申请05-A,S。 2003]
BFAD 官方文件副本认证证书的准备付款指令和收费的具体指南[BFAD 局通函第09, S. 1997]
删除海关总署签发的短缺货物证明的要求[BSP 通知1340 S. 1992]
根据 DOH 行政命令第 B 号(PRIME)中的产品注册的生物有效性研究要求的执行。 1989年67系[BFAD局通函NO. 01, S. 1997]
提交产品注册申请的修订程序[BFAD BUREAU Circular No. 5, S. 1999]
将药品品牌名称许可程序移交给知识产权局(IPO)[BFAD局通知第17, S. 1999]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变更申请的新程序[FDA 通告编号201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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