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雇员的董事收取的董事费用的可征税性34-2008[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34-2008 号77-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7-2008,2008 年 11 月 24 日 ] 非公司雇员的董事根据收入备忘录第34-2008 2008 年 4 月的某个时候,国税局颁布了第 34-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在上述收入的发布中,该局除了提到董事费应缴纳所得税的明确规定外,同样支持这样的观点,即这些费用,包括支付给非董事的每日津贴或津贴。支付此类费用、每日津贴或津贴的公司员工不仅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还需缴纳 12% 的增值税或 3% 的税率。如上述第 34-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函所述,“[A] 除了有责任支付根据《守则》第二章征收的所得税外,这些非雇员的董事已收到已随后在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作为其总收入的一部分报告,同样应因收到此类收入而缴纳营业税。他们属于《守​​则》第四章下的服务卖方类别,如果他们未能满足,则有责任根据其第 108 条为其总收入支付 12% 的增值税,或根据第 116 条征收的 3% 的税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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