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组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认证指南DC 2009-07-0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2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DOE 部通函 NO. DC 2009-07-0010,2009 年 7 月 12 日] 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组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认证指南 鉴于,第 951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2008 年可再生能源法案” (法案)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是国家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电、地热能和海洋能源,包括混合系统,通过制度化发展国家和地方使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力,并通过提供财政激励措施促进其高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商业应用;鉴于,该法案的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授权能源部 (DOE) 为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组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认证指南,以利用财政激励措施;现在,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能源部特此发布以下指南: 第 1 节。标题。 – 本通函称为“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部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认证指南”。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范围。 – 本通函应管理可再生能源 (RE) 制造商、制造商和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组件供应商的注册,以及根据该法案为获得奖励而颁发的认可证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对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激励措施。 – 在不影响根据该法案负责管理激励措施的其他机构可能施加的任何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所有现有的和新的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零部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和供应商都必须获得认证通过可再生能源管理局 (REMB) 与 DOE 联系,以享受该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任何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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