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压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释放和处置指南[DOE 部通函 No. DC 2011-08-0008]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DOE 部门通知编号DC 2011-08-0008,2011 年 8 月 26 日] 扣押的液化石油气瓶的释放和处置指南 鉴于,第 7638 号共和国法案 (RA),也称为“1992 年能源部法案”,授权能源部能源部 (DOE) 对与能源项目相关的所有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制定和管理能源资源储存计划。鉴于,经第 1865 号总统令 (PD) 修订的 Batas Pambansa (BP) Bilang 33 定义并处罚了某些涉及石油和/或石油产品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禁止行为,并授权 DOE 发布该等规则及规例执行其条文;鉴于,B.P. 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第 1 条规则 X经修订的第 33 条授权在下列情况下扣押构成证据的石油和/或石油产品,其中包括: 1) 发现气瓶中的液化石油气 (LPG) 充气不足; 2) LPG 由灌装厂在未获得局 1 许可的情况下灌装到气瓶中,和/或在没有所有者书面授权使用或灌装气瓶的情况下灌装到非灌装厂或营销商所有的气瓶中; 3) 无皮重或密封要求生效后无密封的气瓶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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