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与在某些条件下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相关的附加费和/或妥协处罚的政策和指南[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9-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BIR 收入条例第 21 号] 9-2010,2010 年 9 月 13 日] 提供与在某些条件下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相关的附加费和/或妥协处罚的政策和指南 第 1 节。背景。 – 追逃逃税者 (RATE) 计划由财政部 (DOF) 和国税局 (BIR) 实施,以调查和起诉从事逃税和其他违反国家内部法律的个人和/或实体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收法典(法典)。根据该计划,BIR 已采取政策以最大程度地阻止逃税行为,并鼓励自愿遵守国内税收法律。近期,各纳税人表示愿意自愿申报和缴纳税款和/或更正之前申报的申报表,并缴纳任何及所有不足税款和增量,但同时他们要求减免相应的附加费和/ 或妥协处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减免附加费和/或妥协处罚的范围。 – 鉴于上述情况,并在行使第 204 (B)(2) 节授予国税局局长的权力时,就经修订的法典第 7(c) 节而言,以下应为允许从本条例生效至 2010 年 10 月 29 日期间: A. 提交原始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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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电子申报和支付系统 (EFPS) 的覆盖范围,使其成为大型纳税人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某些特定非大型纳税人在申报纳税申报表和缴纳应缴税款时可选择使用 EFPS[BIR]收入条例编号2-2002 年,2002 年 3 月 5 日]规定在提交税务和信息申报表/声明和申请注册和许可时使用重新设计/新的表格。 7-96]收入条例修订收入条例的相关部分。 11-96 和 2-98 与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有关,并为此修改应缴的资本利得税的时间和地点[BIR 条例第 20 号。 8-98]一项法案,规定了管理菲律宾群岛部分公有领域的住宅、出售和租赁的规则和条例,规定了使人们能够完善其在所述岛屿的公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在不发行专利的情况下对公有土地上的某些土著定居者的补偿,用于建立城镇用地和出售其中的地块,并规定由菲律宾土地登记法院决定完成不完善的所有权和取消或确认的所有程序根据 7 月 1 日、1902 年国会法案第十三、十四、十五和六十二条的授权,西班牙在赛义德群岛的租让和赠款有权“暂时提供菲律宾群岛的民事政府,以及其他目的。”[第 926 号法案]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07-2013 提供与菲律宾国民和外国政府//大使馆/外交使团和国际法人组织雇用的外国人 2012 年纳税申报表有关的附加费、利息和妥协处罚的减免政策和指南[BIR 收入条例 NO. 8-2013]规定合作社免税证书的签发及其监控的政策和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令76-2010]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规定了与执行第16-2010[BIR 收入备忘录订单号。 46-2011]提供与在某些条件下提交的经修订的纳税申报表有关的减少附加费的政策和指南[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15 - 2005]提供与菲律宾国民和外国政府/大使馆/外交使团和设在该国的国际组织机构所雇用的 2012 年纳税申报表相关的附加费、利息和妥协处罚的减少政策和指南[BIR]不。 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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