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144 条取消合作社的指导方针。 9520 并规定其清算程序[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4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 年 8 月 24 日,2010 年 8 月 24 日] 根据第 144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4 条取消合作社的指南。 9520 及其清算程序的规定 部分 1. 法律依据 - 其法律依据是 Par。 1,艺术。 RA 9520 的第 144 条规定:“(1) 所有根据第 6938 号共和国法和第 6939 号共和国法在管理局注册和确认的合作社,在此视为根据本法注册,新的注册证书应由当局:前提是,此类合作社应在一(1)年内向最近的当局办公室提交其注册证书或确认证书、合作条款、章程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2009 年 CDA MC No. 2009-02 Series of 2009-02 Series根据 RA 6938 和 RA 6939 未能符合艺术下的要求。 RA 9520 第 144 条由 CDA MC No. 2009-02 系列 2009 实施。 第 3 节. 管辖权——管理局的推广办公室对其区域内的合作社拥有主要管辖权,但 CDA 中央办公室拥有主要管辖权的情况除外。即三级合作社、合作银行、电力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144 条取消合作社的指导方针。 9520 并规定其清算程序[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0-08]pdf预览版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144 条取消合作社的指导方针。 9520 并规定其清算程序[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0-0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