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修订合作条款和合作社章程以及规定其注册以符合 RA 9520[CDA 备忘录通函 No. 2010-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2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 年 5 月 22 日,2010 年 7 月 22 日 ] 合作组织章程和附则的强制性修订政策指南,并规定其注册符合 RA 9520根据 2009 年 7 月 7 日 MC 2009-02 第 9 节要求的合作条款和合作社章程。 第 1 节。法律依据——根据 RA 9520 的以下规定和相关的 CDA 指南,因此:第 14 条第 3 款,“合作条款。 x x x (3) 合作条款还可以包含与本准则或任何相关法律不相抵触的任何其他规定。 x x x” b.第 15 条,“章程。 (1) 每个根据本守则注册的合作社应采用不与本守则规定相抵触的章程。 X X X” C.第 18 条,“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并出于合法目的,章程和附则中规定的任何规定或事项可以在不影响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的三分之二 (2/3) 投票下进行修改反对成员根据第 30 条行使撤回其成员资格的权利。原始和修改的条款和/或章程均应包含法律要求在合作条款和章程中列出的所有规定。修改应通过划线或以其他方式适当地表明所做的更改和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改后的章程的副本由合作秘书和大多数董事宣誓正式证明合作和/或章程已获得成员所需投票的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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