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第 42 条的法律解释[CDA 备忘录通告第2011-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1-04, February 22, 2011 ] 2008 年菲律宾合作社法典(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第 42 条的法律解释 2008 年菲律宾合作社法典第 42 条规定:“第 42 条。合作社官员。董事会应相互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并根据章程从董事会外选举或任命其他合作社负责人。所有官员都应在行为良好的情况下任职,除非经过正当听证,否则不得免职。除非有行为或疏忽导致对该官员的诚实和正直失去信心,否则丧失信心不应成为撤职的有效理由。任何两(2)人或以上具有第三民事血亲或亲和关系的人,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类似的业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合作社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得担任任命官员。” A. 根据艺术规定的合作社官员。 RA 9520 第 5 (11) 条: (1) 董事会成员; (2) 会员大会设立的不同委员会的成员; (三)总经理或者首席执行官; (四)秘书; (5) 司库; (六)成员担任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务。 B.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 (1) 董事会成员; (二)审计与选举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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