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信托基金的年度报表[IC 通函 No. 10-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IC 通函 NO. 10-2010, March 09, 2010 ]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信托基金的年度报表 根据菲律宾预需守则的规定,所有预需公司必须在不迟于 4 月 30 日提交次年,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截至每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期间。因此,涵盖 2009 财年的提交应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请注意以下事项: a) 提交应一式两 (2) 份,并附有经认可的外部机构签署的报告年度和上一年的比较数据审计员,由 BIR 正式盖章“收到”; b) 财务报表应与预先需要的公司发布的每种计划的所有信托基金的年度报表一起提交,并由至少两 (2) 名公司最高级别管理人员签署并宣誓,连同附件 A* 中列出的所有文件; c) 不接受任何附件不完整的财务报表。迟交的罚款应为 P5,000.00 基本罚款加上每延迟一天 P100.00。为严格遵守。 (SGD.) SANTIAGO JAVIER RANADA 保险专员 * 文本可在 U.P. 国家行政登记处获取Law Complex, Diliman, Quezon City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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