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1、1 月 - 2011 年 3 月 [ DOE 部门通知编号DC 2011-02-0001,2011 年 2 月 6 日] 强制使用生物燃料混合物 鉴于,第 9367 号共和国法案或“2006 年生物燃料法案”第 5.2 节规定:“在本法案生效后的四年内,NBB根据该法案创建的公司有权确定可行性,然后建议美国能源部强制要求在该国每家石油公司分销和销售的所有汽油燃料中至少按体积计百分之十 (10%) 的生物乙醇混合物。”鉴于,能源部 (DOE) 承认并遵守 2006 年生物燃料法案的政策、目标和任务;鉴于,在 2009-2011 年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广泛的公众咨询,包括由技术专家进行的科学测试和研究之后,国家生物燃料委员会 (NBB) 确定了执行销售和销售生物乙醇百分之十 (10%) 的一般任务的可行性。由每家石油公司根据特定条款和条件分发;鉴于,在 2011 年 2 月 3 日的决议中,NBB 向 DOE 建议在特定条款和条件下实施将 10% (10%) 的生物乙醇混合物用于汽油燃料的一般授权,并进行进一步的公众咨询以确定增加目前 2% (2%) 的生物柴油混合物的可行性;现在,因此,考虑到所有上述情况,DOE 特此发布、通过和颁布以下强制使用生物燃料混合物: 第 1 节:范围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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