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部门通函编号2011-02-0001 题为“强制使用生物燃料混合物”[DOE 部通告第 DC2015-06-0005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DOE 部门通函编号 DC2015-06-0005,2015 年 6 月 9 日] 修订部门通函编号。 2011-02-0001 题为“强制使用生物燃料混合物” 采用:2015 年 6 月 9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 鉴于截至 2014 年,当地市场的生物乙醇需求量高达 4.55 亿升,预计为了满足 2006 年生物燃料法案(生物燃料法案)第 5.2 节和 2011 年部门通告第 5.2 节要求的百分之十 (10%) 的生物乙醇混合物要求,这一比例在不久的将来将增加到平均每年 5% 左右-02-0001;鉴于,2013 年 7 月 4 日,NBB 建议允许豁免某些等级的汽油产品,作为以国家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之一,因为这将减少我们的进口,鼓励当地生产商以较低的成本增加菲律宾客户的产量并提高选择能力;鉴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尽管需求持续增长,但它还是由国家生物燃料委员会 (NBB) 通过其生物乙醇委员会在其特别 NBB 会议期间以及糖监管局召集的与当地生物乙醇生产商的磋商中确定的(SRA) 2015 年 5 月 19 日,在 2006 年《生物燃料法》实施九 (9) 年后,截至 2014 年底,本地生产的生物乙醇仅占国内生物乙醇需求总量的 27%,即仅 1.15 亿升;鉴于,为了解决这一短缺问题并使汽油公司能够遵守百分之十 (10%) 的最低生物燃料混合要求,尽管生物乙醇产品的进口只允许在四 ( 4) 自《生物燃料法》生效之日起数年,并且仅限于 NBB 可能确定的短缺程度;因此,该产品的进口在法律上只允许到 2013 年;鉴于,正如《生物燃料法》通过后所预期和设想的那样,本地来源的生物乙醇产品的大量增加并未实现,导致与需求相比,本地生产的生物乙醇产品持续短缺,因此需要继续尽管根据第 5 条不再允许这种产品,但仍大量进口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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