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1-01,2011 年 1 月 17 日 ] 转换费的余额支付 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由于个人和合作申请人的喧嚣,由于 2007 年备忘录通函项下的分期付款计划,未支付转换费的余额-007 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3 日,董事会特此修改部分标准。 2010 年 5 月 14 日第 2010-024 号备忘录第 3 条,主题:转换为 UV 快递服务的指南规定“所有无人认领且没有全额支付转换费证明的决定应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之后撤回。以下申请人应允许全额支付其转换费的剩余余额,前提是他们应要求获得批准的决定: 那些已获得批准的决定并应在管理信息部门 (MID) 发布的人;被驳回但复议动议获准的申请;那些已被安排审理的案件和案件被顺利提交解决。仅支付申请费的申请人不包括在内。特此重申,未缴纳全额转换费的,不再允许对其单位进行确认。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函,本备忘录通函取代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任何和所有发布,并在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本备忘录后立即生效。如此命令。采用:2011 年 1 月 17 日(新加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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