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行政令 02-2010 的澄清指南(私人港口的综合政策)[CPA 备忘录通告编号04]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P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2 年 11 月 26 日 04 日 ] CPA 行政命令 02-2010 的澄清指南(关于私人港口的 OMNIBUS 政策) 根据宿务港委员会在 2012 年 11 月 9 日举行的第 40 次定期董事会会议上的第 141-2012 号董事会决议,在执行 CPA Admin Order 02-2010 的范围内,特此发布以下指导方针: 第 1 节. 私人非商业港口的解释 – CPA AO 第 3.8.1 条中定义的私人非商业港口02-2010 不包括为第三方货物提供服务的私人港口,即私人港口所有者以外的各方拥有的货物。部分 2. 非私人港口所有者所有的货物的解释 - 委托给私人港口所有者但不属于私人港口所有者的货物应被视为第三方货物,政府份额应从货物装卸(拉船和装卸)服务中收取按照 CPA.O 第 5 节(政府份额)规定的比率。 02-2010号,10%国内货,20%国外货。部分 3. 从事航运的私人港口的解释 - 从事航运的私人港口,一般为公众及其货物提供服务,被视为从事商业运营,并被归类为私人商业港口。部分 4. 不支付政府份额 - 收取政府份额是船舶清关的先决条件,因为除非且直到所有港口费用和政府份额都已支付,否则不得批准港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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