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3 年 4 月,2013 年 2 月 7 日] 关于股本的澄清政策 RA 9520 第 75 条规定:“资本积累。各合作社的章程应规定合理、切合实际的社员增资方案,使社员对社的投资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而持续增长。” RA 9520 第 77 条规定:“罚款。合作社的章程可以对未缴的认缴股本进行罚款,但前提是这种罚款在当时情况下是公平合理的。”鉴于上述前提,兹责令各合作社采取持续认缴股本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社员在缴足首期认缴后追加认缴股本。管理局进一步要求合作社在成员加入时签署认购协议,并且每当成员在全额支付初始认购费后追加认购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合作社至少应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时,根据该期间缴足的股份数量发行股票。禁止合作社发行多种普通股,每股面值不同。同样禁止任何合作社通过修改其合作章程和章程的方式增加/减少股本的面值。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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