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条例下对联营公司和/或子公司投资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通函编号2018-4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7日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46 月,2018 年 9 月 17 日] 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监管下对联营公司和/或子公司投资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 通过:2018 年 9 月 12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9 月 17 日 鉴于,保险委员会(IC) 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第 2016-65 号和第 2016-68 号通函 (CL),分别实施财务报告框​​架 (FRF) 和经修订的基于风险的资本 (RBC2) 框架,以评估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 RBC 合规性;鉴于,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对 IC 批准的其他实体进行了投资,并由各自的公司持有,目的是长期保持对特定实体的所有权、重大影响和控制;鉴于,在实施 FRF 和 RBC2 时,这些投资应适当分类以确定其可接受性和适用的风险费用;鉴于,这些投资在确定净值时被认为是认可的,并被归类为对联营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鉴于,对于属于 IC 监管实体和/或非 IC 监管实体的联营公司或子公司,适用于这些投资的风险费用分别为 0% 和 60%(置信水平为 99.5%);鉴于,IC 承认对其中一些非保险相关或不受监管的实体的投资受到其他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约束,例如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实施的那些要求;鉴于,IC 有权访问这些信息的相关信息(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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