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SP 通告编号。 280, March 29, 2001 ] 关于在菲律宾采用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框架的指南 货币委员会在 2001 年 2 月 16 日的第 285 号决议中批准了以下关于在菲律宾采用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框架的指南资本充足框架根据 2000 年《一般银行法》第 34 条。该指南最初应仅涵盖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等待发布补充指南以纳入市场风险。自生效之日起,该指南将取代《银行监管手册》第 X116 节及其子节的现有规定,现将其修改如下。 "Sec. X116 最低比率 - 银行的风险资本比率,以合格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百分比表示,对于单独的基础(总行和分行)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0%) ) 和合并基础(母银行加附属金融联合企业,但不包括保险公司)。该比率应每天保持 § X 116 1 合格资本 - 合格资本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a. 一级(核心)资本- 缴足普通股;缴足永续和非累积优先股;可分配普通股股息;可分配永续和非累积优先股股息;盈余;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仅限国内银行);以及少数股东权益非全资子公司金融联营企业的权益:但银行不得将合并子公司权益账户中的少数股权作为引入其子公司的途径。可能不符合一级资本或实际上会导致过度依赖一级优先股的资本结构要素: 此外,以下项目应从一级资本总额中扣除:普通股库存股、永续和非累积优先股库存股;购买的包销上市股本证券的未实现净亏损;根据经货币委员会批准的最新审查报告未入账的估值准备金和其他资本调整;对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及其相关利益 (DOSRI) 的直接和间接未偿还的无担保信贷通融总额;递延所得税;和商誉;和 b。...
菲律宾采用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框架的指导方针[BSP 通告第280]pdf预览版菲律宾采用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框架的指导方针[BSP 通告第28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