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程序,在检验不合格时没收机动车(前)牌照[备忘录通函编号2018-213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2日
(纳尔)卷。 29号2/ 4 月 - 6 月 18 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8-2132,2018 年 4 月 12 日 ] 严格执行机动车检查程序并在检查不合格时没收机动车(前)牌照 采纳日期:2018 年 2 月 26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4 月 12 日 符合以下规定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以确保; 1. 根据 R.A.,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所有机动车辆都适合上路。第 4136 条第 3 条规定:“专员(现为助理部长)或其副手可随时检查和检查任何机动车辆,以确定该机动车辆是否已注册、标记或装备不当,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合驾驶因为可能对高速公路、桥梁和/或涵洞造成过度破坏。”; 2. 根据 R.A. 的 IRR,所有机动车辆均符合允许的排放标准。 8794,规则 XXXII,第 1 节规定“在用车辆的排放标准。 - 所有在用机动车辆,以及底盘已在 DOTC/LTO 预先注册的更新/增强型发动机车辆,只有在证明符合下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才允许更新注册。 DOTC/LTO 应使用机动车辆检验站 (MVIS) 或其正式授权和认可的检验中心进行车辆测试,该中心符合 R.A. 7394 也称为菲律宾消费者法,在注册日期前六十 (60)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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