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作社的组织、运作和解散的规则和条例[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22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2月05日
MOP, Bk 3, v.4, 295 [ 行政命令编号322,1941 年 2 月 5 日] 规定合作社的组织、运作和解散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宪法和联邦第 565 号法案赋予我的权力,我,Manuel L. Quezon,菲律宾总统,特此发布以下管理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1. 合作社;谁可以组织。——15 人或以上的菲律宾公民或美国公民,菲律宾居民可以根据第 560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组织一个合作协会,以实现其成员的互惠互利-五。此类人员可根据 1940 年 8 月 12 日第 297 号行政命令向联邦申请。国家贸易公司协助和监督此类协会的组织。 2、全国贸易合作;对合作社组织的监督。 ——根据 1940 年 8 月 12 日第 197 号行政命令,国家贸易公司将承担我们所有与促进、组织和监督合作协会有关的政府活动。它应准备免费分发申请表,以适应法律和规章制度授权的每个特定类型的协会。申请应包含与协会运营所在地区或社区的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说明其创建必要性的原因,并包含国家贸易公司在确定可取性时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数据组织这样一个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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