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8 Pt.1, v.4, 261 [ 行政命令编号302,1958 年 5 月 5 日 ] 正规部队和预备役军官延长现役期间的行政行动解雇或分离的条例 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卡洛斯·P.菲律宾总统加西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正规部队、菲律宾武装部队和预备役军官在六个月或以上长期服役的行政行为的解雇或离职: I. 退伍 1. 正规部队、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军官和长期服役六个月或以上的预备役军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行政退伍或退伍。总统的批准。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此类解除或分离应符合本命令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规定和程序,不得与之相抵触。每当在本命令中使用时,“军官”和“军官”一词应理解为指一名或多名正规部队军官和一名或多名在现役延长服役六个月或更多的。 2.一个。每当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或主要军种指挥官认为其指挥下的军官未能证明其具备令人满意的军官资格时,应将其姓名和记录提交给适当的效率和分离委员会, 如下文规定, 以确定他是否适合或适合保留在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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