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OG No. 46, 6882(1988 年 11 月 14 日) 337,1989 年 9 月 13 日] 规定管理行动或正式部队和预备役军官在菲律宾武装部队长期服役期间的遣散或分离的规定。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CORAZON C. AQUINO,菲律宾总统,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正规部队和预备役军官的行政行为解雇或离职在菲律宾武装部队服役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军官。一、退伍或退伍 1. 在菲律宾武装部队服役满六个月或以上的正规部队军官和预备役军官,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行政退伍或退伍总统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此类解除或分离应符合本命令规定的规章和程序以及不与之相抵触的实施条例。 2.一个。当一名正规部队军官或一名长期服役六个月或以上的预备役军官犯下任何性质和严重性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被解雇或离职时,应提交其姓名和记录由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或他所属的主要军种指挥官,向下文规定的适当效率和分离委员会提交,以确定他是否适合留在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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