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7、28、29、31、33 和 35 号总统令第 27、28、29、31、33 和 35 条。 603,否则称为“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行政命令编号。 9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17日
83 OG No. 2, 92(1987 年 1 月 12 日) 91,1986 年 12 月 17 日] 修改第 27、28、29、31、33 和 35 号总统令第 27、28、29、31、33 和 35 条603,也称为“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 鉴于,必须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来保护被收养的菲律宾儿童;现在,至此,我,菲律宾总统科拉松·C·阿基诺,特此下令: 第 1 节第 603 号总统令第 27、28、29、31、33 和 35 条,也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特此修改如下: “ART. 27. 谁可以收养。 - 任何成年并完全拥有其公民权利的人都可以收养:只要他能够支持和照顾他的合法、合法或承认的亲生子女,或合法虚构的亲生子女或其他非婚生子女,以符合家庭的物质和其他方式。国家必须在紧接提交收养申请之前在菲律宾居住至少一年,必须在本章要求的审判监护期限内居住在菲律宾,并且必须遵守已颁布的此类规则和规定或者可能 b e 由儿童福利委员会发布。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人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则法院可酌情减少或免除本款规定的居住和审判监护期要求。...
修改第 27、28、29、31、33 和 35 号总统令第 27、28、29、31、33 和 35 条。 603,否则称为“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行政命令编号。 91]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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