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603 号总统令第 3 章第 8 章的某些规定,并被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以及其他目的。 1210]
[ 总统令号。 1210,1977 年 10 月 11 日] 修改第 603 号总统令第 3 章第 8 章的某些规定,以其他方式被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并用于其他目的。鉴于,经修正的第 603 号总统令中有关青少年罪犯的某些规定仍然存在缺陷或含糊不清;鉴于,有必要澄清和加强上述规定,以提高其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尤其是处理涉及军事法庭可审判罪行的青少年犯罪。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如下: 第 1 节第 603 号总统令第 191 条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 “第 101 条。对接受检查或审判的少年犯的照顾。——一名接受身体和精神检查或审判或上诉的少年犯,如果无法保释,应从被捕之日起承诺社会服务和发展部或省或市的当地康复中心或拘留所的照顾,他们应负责在需要时出庭:前提是,在没有任何此类中心或机构的情况下省、市、市看守所应当在距审判地点合理距离的地方,为少年犯提供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开的宿舍。社会服务发展部或法院授权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机构,将少年犯以担保方式释放,交由其父母或其他适当的人看管,他们将在需要时负责其出庭。...
修改第 603 号总统令第 3 章第 8 章的某些规定,并被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以及其他目的。 1210]pdf预览版修改第 603 号总统令第 3 章第 8 章的某些规定,并被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以及其他目的。 121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