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 章、第 8 条总统令第 6 3 章的某些规定,也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以及其他目的。第1179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7年08月15日
[ 总统令号。 1179,1977 年 8 月 15 日] 修改总统令第 3 章第 8 章的某些规定,编号为 603,也称为儿童和青年福利法典以及其他目的。鉴于,第 603 号总统令中有关青少年罪犯的某些规定存在缺陷或含糊不清;鉴于,有必要明确和加强上述规定,以提高其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如下:SEC。 1. 第 603 号总统令第 189 条和第 190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189 条。少年犯的定义。少年犯是指儿童、未成年人或青少年,包括根据犯罪时年满九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犯罪时年满九周岁或以下的,免于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在其监督下由其父亲或母亲或最近的亲戚或家人朋友照顾。对于在受法院监督的情况下 9 岁以上和 15 岁以下的儿童也应如此。犯罪行为,除非他明察秋毫,否则应依照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起诉。本章的规定废止修订后的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第 190 条。身体和精神检查。相关执法机构有责任在少年罪犯被捕后,将其带到该地区任何可用的政府医疗或卫生官员那里进行身体和精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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