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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全球贸易优惠体系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MOP)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所附的菲律宾特许权时间表[行政命令第147]
相关行业
:
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3年12月27日
officialgazette.com.ph [行政命令编号。 147,1993 年 12 月 27 日]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 (MOP)关于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度的协议 菲律宾让步时间表 鉴于,菲律宾与 47 个发展中国家一起是签署的《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度协定》(GSTP) 的参与者1988 年 4 月 13 日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鉴于,GSTP 旨在通过交换贸易优惠促进和维持相互贸易,促进集体自力更生,并加强 77 国集团发展中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鉴于,菲律宾在 1986 年 5 月 19 日至 23 日在巴西举行的 GSTP 部长级会议上发起并于 1988 年 4 月在贝尔格莱德部长级会议上结束后,参与了 GSTP 下的第一轮贸易谈判,结果交换了与韩国和印度的直接关税减让;鉴于,在菲律宾政府批准该协定并将批准书交存于该协定的保存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之前,菲律宾的让步尚未实施;鉴于,《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度协定》最终于 1991 年 9 月 2 日获得菲律宾参议院的批准,批准书随后于 1992 年 2 月 24 日交存保管处;现在,因此,我,菲德尔五世。...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全球贸易优惠体系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MOP)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所附的菲律宾特许权时间表[行政命令第147]pdf预览版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全球贸易优惠体系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MOP)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所附的菲律宾特许权时间表[行政命令第147]pdf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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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放弃对部分商品实施关税互惠待遇的协议 菲律宾和大韩民国关于延迟执行《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项下菲律宾关税减让的补偿措施的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52]
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851章]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履行《东南亚协会成员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货物贸易章节下的承诺国家和日本[行政命令编号第852章]
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降低正常轨道 90% (90%) 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 (AKFTA) 下的零灵活性第812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行政令79]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菲律宾根据全球贸易优惠体系协议授予的 10% 优惠幅度(MOP)在制定该协议所附的菲律宾特许权时间表[行政命令第147]
修改以下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以实施2009-2012年菲律宾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对某些产品的关税减让计划,并实施某些关税税种的转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对正常轨道类别的敏感轨道第814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实施 2009-2012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部分产品和实施东盟-中国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向正常轨道类别的部分关税税目转移[OP 执行令第814章]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执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AANZFTA) 协定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OP 执行命令编号。第851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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